法令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9條:「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服務需求之評估結果,提供個別化、多元化之服務。」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無障礙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
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頒佈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服務簡介:
一、申請條件
(一)凡是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經本處職業重建個案管理人員初步評估,有職業輔導評量服務需求者。
(二)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職業災害勞工,經本處相關單位專業人員初步評估,有職業輔導評量服務需求者。
二、辦理方式
(一)受理方式
經職業重建管理員或本處相關專業人員評估有此服務需求後,向本處或受委託機構提出申請,經受理審查是否符合開案標準後,會視本處職業輔導評量員受案狀況依序派案職業輔導評量員進行服務。
(二)開案標準
- 服務對象可能需要職場上的職務再設計,需進一步評量者。
- 服務對象就業後3個月內重覆被辭退,經評估需進一步評量者。
- 服務對象少有工作經驗,缺乏對職場的認知與概念,根據過去之學習紀錄、行為觀察與晤談結果,仍難以判斷未來適合之職場方向。
- 服務對象為中途致殘者,對於未來工作的期待,與相關資料及晤談觀察結果有明顯落差,難以判斷未來適合之職場方向。
- 根據服務對象過去之學習紀錄、行為觀察及晤談結果,仍無法判斷個案之職業性向與職業訓練潛力。
- 根據服務對象過去之學習紀錄、行為觀察及晤談結果,仍無法判斷服務對象在實際職場之人際互動、工作態度與職場概念,或適合之職場情境。
- 缺乏服務對象過去教育相關資料、行為紀錄、醫療段資料等,經晤談仍無法決定服務對象之職業方向與適合職場。
-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個案須依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者。
- 依據本處行政規定(如職業訓練招生評量、委託方案要求等)須職業輔導評量協助評估者。
(三)服務時間/地點
視轉介目的及評量需求,個別約定評量時間及評量地點。
(四) 結案標準:
- 完成評量者。
- 服務對象無法配合或拒絕服務。
- 轉介單位自行取消或撤回。
- 轉介目的已不存在。
- 轉介單位於評量前或評量期間因故終止對服務對象服務。
- 轉介資料內容已可回應轉介目的。
- 轉介目的經連結相關資源或進一步蒐集資訊即可。
- 半年內曾因同一事由申請者。
- 轉介單位所定方案自行規劃之程序,非本處所要求者。
- 轉介目的非職評所需處理者(如:說服個案或家屬、應主管或家長要求…等)。
(五)本服務免收任何費用。
流程圖:詳附件: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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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業務承辦人陳小姐,電話:(02)2338-1600分機5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