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第2項:「前項所定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重建個 案管理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34條:「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服務簡介:
一、申請條件:
(一)身心障礙者。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前一年內經學校轉介之身心障礙學生。
(三)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精神疾病,且病情穩定之精神疾病病人。
(四)經地方政府職業災害勞工專業服務人員轉介之職業災害勞工。
(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需為其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個案,或已於庇護工場就業經評估不適合庇護性就業之個案。
經本處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個案是否需要職業輔導評量,確實有需要作評量後轉介職業輔導評量服務。
二、辦理方式
(一)受理方式
經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有此服務需求後,向本處提出申請,會視受案狀況依序派案職業輔導評量員進行服務。
(二)評量地點:
以本處(地址: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5樓)為主,若有其他評量需求,再另行安排。
(三)承辦人聯繫電話
1、轉介職評服務承辦人陳小姐,電話:(02)2338-1600分機5219。
2、職評報告閱覽抄錄複製承辦人賴小姐,電話:(02)2338-1600分機5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