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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四條。

目的:臺北市政府為鼓勵本市身心障礙者參加國家考試、取得汽車駕駛執照或技術士證照,增加就業機會及技能,促進社會參與,特訂定本計畫。

(一)國家考試補習課程:考選部辦理之全國各級公務人員之任用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二)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課程。

(三)普通汽車駕駛訓練考照課程。

(四)技術士證照相關課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含即測即評單位)舉辦之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取得技術士證照。

(五)就業獎勵金。


業務聯絡人:何小姐,電話:(02)23381600分機5518